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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9-10-19 20:55  文章来源:武鸣政府网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武发〔2009〕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我县经济发展步伐,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在我县投资,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优惠政策和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收优惠

  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

  第三条 财政扶持政策

  1、对新办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根据企业年度上交税收(现行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情况,按下列档次和比例给予企业扶持金:年度缴纳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按30%给予扶持金;年度缴纳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按35%给予扶持金;年度缴纳10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含150万元)按40%给予扶持金;年度缴纳1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按45%给予扶持金;年度缴纳200万元以上按50%给予扶持金。扶持金每年兑现一次。

  2、对收购、兼并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自企业收购、兼并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新增上交税收中现行县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的30%给予扶持金。扶持金每年兑现一次。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1、来武鸣县投资的各类企业,涉及到属国家、自治区级收费项目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按下限收取。

  2、投资工业企业的,武鸣县部门收费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收费优惠。

  第五条 其它

  1、投资者在吸纳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2、投资者在交通、通讯、就医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对投资者投资兴办企业实行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设立招商引资服务窗口,推行联审制度,提高审批办事效率。进入我县伊岭工业集中区的项目,由伊岭工业委协助办理项目报批有关手续,进入我县伊岭工业集中区以外的项目,由县招商促进局协助办理项目报批有关手续。

  4、在本县投资生产性企业(含高新技术、支柱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其它工业等企业)或农、林、牧、渔、矿产、旅游开发业以及相关产业,已领取营业执照,经营以及居住满1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额达到10万元,每超额或增加投资10万元,可增加申请办理企业专业人员1人入户。

  第六条 本规定由武鸣县招商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县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武鸣县委员会

                              武鸣县人民政府

                             2009年2月13日
  (首发子站:南宁市武鸣县商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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