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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及要求
2009-02-26 08:35  文章来源:南宁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并打印一式三份,自行到广西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怡宾路6号,联系电话:5595523)办理备案登记。

  (二)经营者登录上述网站,可以自由录入,不收费。其使用方法: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 —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广西商务厅—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输入内容—提交备案登记—打印(正背面共2页)。

  (三)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说明:

  1、“经营者名称”——单位(企业)名称

  2、“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长期住址

  3、“经营场所”——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住所”

  4、“有效证件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外资企业填法定代表人护照号码。

  5、“注册资金”——按银行外汇牌价折美元

  6、此表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登记表”。提交成功后,将登记表打印出来(正背面共2页),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个体工商盖负责人的私章)。

  (四)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后,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网上提交之后,打印出来,正背面共2页);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当地合法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所在国(地区)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并须带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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